沪地税地[2005]27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5]2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0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

  附件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为组织实施2005年印花税专项检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查的凭证及范围

  (一)本次检查的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其中包括在国外书立,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

  (二)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在本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人以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驻沪机构(办事处)和个人。

  二、检查时间

  本次印花税的纳税检查工作从2005年6月20日起至9月15日止。检查对象、时间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前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如在检查中发现以前年度印花税纳税有违章行为的,亦应列举检查范围,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检查要求

  (一)2005年印花税专项检查时间与《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13号)时间要求相衔接,各税收征收机关在组织印花税专项检查时,将其列为税收内容之一,具体加以实施。

  (二)印花税纳税实行“三自”原则,纳税人易发生纳税疏漏情况,各税收征收机关要利用征收大厅、各征收点,有效开展印花税税收宣传,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根据印花税票代售有关规定,对签订印花税票委托代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乙方(受托单位,是指印花税票代售点)履行合同条款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违反其中条款约定行为的,如与一些街道、镇招商办(公司)、私营经济城等单位、中介人员联手或配合兜售印花税票,将印花税票外流出售,挠乱印花税票代售秩序等行为的,由签订合同的甲方(委托单位,即税务机关)可依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各单位购买印花税票使用登记册情况及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的行为进行检查。对单位到非本税务机关指定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的,要在印花税专项检查总结中如实统计,单独反映。

  (五)本次检查采取纳税单位和个人自查(见自查表样式)和税务征收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鉴于印花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收零星分散、由纳税人自行纳税等特点,要求凡列入本次检查范围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要实行纳税自查申报(自查表由各分局依照市局制定的样式印发),尽可能把未贴、少贴、漏贴、贴而未注销的印花税纳税问题解决在自查中。凡是在本次检查中被税务机关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均属被重点检查对象,除追补税款、注销和更正外,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次重点检查内容

  1、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购房户书立的购房预售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及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等。

  2、房产租赁公司或房产中介公司的房产租赁合同。

  3、房地产市场“一手房”或“二手房”转让合同。

  4、外贸进出口企业、外贸中介机构为代理出口或进口签订的合同。

  5、大型商业企业和超市其购货或商铺出租签订的合同。

  (六)各税收征收机关要对印花税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印花税漏缴金额、查补金额、处罚金额、自查户数和重点检查户数;所户管单位到非指定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的单位户数及相关代售点名称,购买税票金额和限期整改期限;印花税票代售点违反合同条款检查处理情况,以及分析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改进意见;重点检查中查出的主要问题,错漏原因,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印花税专项检查总结(包括有关数据)于2005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局地方税处。

  附件:2005年印花税纳税检查自查表(样式)(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