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征[2005]3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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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5]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日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明细申报的数据监管,从源头上杜绝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规定如下:

  一、申报受理环节的保密管理

  (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受理窗口应当设置屏蔽设施,申报数据接受成功后,窗口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一般不能随意查询或者询问数据库。

  (二)对纸质申报数据的录入,各分局应派专人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并严格纸质资料的保管,防止外泄。

  (三)网上电子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明细申报信息,必须通过CA加密和身份认证后才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申报数据。

  (四)软盘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明细申报信息,申报受理窗口在成功接受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将盘片交回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查询使用环境的保密管理

  各分局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分级、分部门、分权限查阅、调用管理制度,杜绝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资料滥用、他用、泄密和丢失事件的发生。

  (一)CTAIS系统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的查询使用的模块,应加强权限管理,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二)原则上只有分局领导或分局领导授权的少数工作人员可以访问个人所得税数据库。

  (三)CTAIS系统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模块的操作人员和查询使用者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

  (四)对于计会等业务部门日常的对账、销号、查询等,只提供扣缴义务人汇总的申报信息,不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

  (五)对于其他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使用综合查询和监控跟踪的,只提供扣缴义务人汇总的申报信息,不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

  三、《完税证明》打印环节的保密管理

  (一)各分局应设置专门窗口并选派政治素养好、工作责任性强的干部负责审核、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查询、审核、盖章等工作。

  (二)《完税证明》的批打,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刻录申报所属期入库数据的光盘,在指派专人监印的前提下,委托市局指定的凭证打印点,代为打印和套封套印有征管分局印戳的《完税证明》。

  四、《完税证明》递送环节的保密管理

  由扣缴义务人确定专人领取《完税证明》。领取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落实签收制度,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地送达纳税义务人。

  五、个人所得税数据库的保密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选派工作责任性和信息保密意识强的人员担任CTAIS系统的后台数据库管理员,并周期性更换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密码。

  (二)按计算机管理系统规定的要求做好CTAIS系统的日常备份工作,并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历史数据做好备份、作好标记,按保密要求进行存放。

  (三)CTAIS的系统管理员要避免无关人员从数据库后台接触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

  六、泄密违规的处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造成后果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以及市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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