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略)
1.《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
2.《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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