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5]2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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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5]2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13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出具〈税收证明〉的工作要求及流程》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出具《税收证明》的工作要求及流程

  一、出具《税收证明》的原则

  凡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对申请人列举的应税收入作具体的审核、证明,对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收入不作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列明需要证明应税财产的种类、涉及税种、完税的具体时间、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同时,对已纳税财产金额按规定出具《税收证明》。

  二、出具《税收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一)由申请人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

  (二)申请人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的,由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

  (三)对个人薪酬所得由扣缴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

  三、申请对象

  (一)移民转移: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二)继承转移: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

  四、业务流程

  (一)移民转移

  1.资料提交

  (1)申请人提交开具《税收证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需要证明应税财产的种类、涉及税种、完税的具体时间、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对应已纳税财产金额、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的用途等内容。

  (2)申请报告中所涉及已纳税的具体凭证,包括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申报表》原件,以及相关的税收完税凭证、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汽车行驶证、汽车买卖协议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①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②申请人为取得外国身份证明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③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回乡证或特区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④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2、受理

  办税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对资料不健全的,退回补正后受理;对资料齐全的,按规定程序传递至相关管理所审核。

  3、审核

  (1)关于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的审核。扣缴单位未实行明细申报的,由管理所直接向扣缴单位进行查核;对已实现明细申报的,由管理所向申报窗口设置的专窗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库予以确认,并在《税收证明》应税财产纳税情况中反映;对上述所得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在《税收证明》“依法不需纳税或免阁财产有关情况栏”中反映。

  (2)关于对经营业务所得的审核。根据申请人申请报告中涉及的金额予以审核确认,对未纳税的,按规定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出具相关凭证,同时在《税收证明》“应税财产纳税情况栏”中反映;对上述所得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在《税收证明》“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有关情况栏”中反映。

  (3)关于对资本及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变现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等)的审核。根据申请人申请报告中涉及的金额予以审核确认,对应当补税的,补税后在《税收证明》“应税财产纳税情况栏”中反映;对上述所得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在《税收证明》“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有关情况栏”反映。

  4、审批

  (1)管理所根据申请人申请报告列明的财产种类中涉税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根据审核和补税情况填制《税收证明》,并于签报后送征(稽)管科审核;

  (2)征(稽)管科复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核;

  (3)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征(稽)管科依据审批结果在《税收证明》上加盖局戳,签报返管理所归档,《税收证明》返窗口单位;

  (4)窗口单位将《税收证明》复申请人。

  (二)继承转移

  1、资料提交

  (1)申请人提交开具《税收证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需要证明应税财产的种类、涉及税种、完税的具体时间、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对应已纳税财产金额、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的用途等内容。

  (2)申请报告中涉及动产和不动产销售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汽车行驶证、汽车买卖协议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①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申请人持有的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②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回乡证和特区护照。

  ③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得复印件: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2、受理

  办税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对资料不健全的,退回补正后受理;对资料齐全的,按规定程序传递至相关管理所审核。

  3、审核

  对申请报告中涉及的动产和不动产变现所得,根据申请人申请报告中涉及的金额予以审核确认,对应当补税的,补税后在《税收证明》“应税财产纳税情况栏”中反映;对上述所得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在《税收证明》“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有关情况栏”中反映。

  4、审批

  (1)管理所根据申请人申请报告财产种类中涉税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根据审核和补税情况填制《税收证明》,并于签报后送征(稽)管科审核;

  (2)征(稽)管科复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3)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征(稽)管科依据审批结果在《税收证明》上加盖局戳,签报返管理所归档,《税收证明》返窗口单位;

  (4)窗口单位将《税收证明》复申请人。

  出具《税收证明》是近阶段的一项新工作,流程处理上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各区县税务局及市财税三、七分局应认真操作,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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