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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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1日

各区、县统计局:

  现将《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区县统计局的联系与沟通,依法开展对区、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统计局的巡查对象是本市各区县统计局。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和本市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区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队伍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市统计局认为应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市统计局每年有计划地选择三分之一左右的区县统计局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组成人员。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巡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内容从市、区统计部门中选调。

  第八条实施巡查工作,应当提前通知巡查对象,告知巡查内容、形式、时间、具体要求和巡查组组成人员。

  第九条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形式进行:

  (一)听取巡查对象工作汇报;

  (二)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三)查阅有关账表资料和原始记录;

  (四)随机抽查基层统计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虚心听取巡查对象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巡查组巡查工作结束时,应当与巡查对象的有关领导或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巡查组应当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巡查报告,及时报市统计局党组。

  第十三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上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市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巡查报告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认真执行巡查规定,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对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法规处负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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