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征[2008]15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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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5号

全文失效

2008年6月3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近阶段,市局发现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同时,今年初两会期间,市政协届委员提出了"关于规范本市停车场(库)收费发票的建议"的提案,为我们强化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为加强本市税务统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税务机关从即日起,停止审批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一律使用统一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二、对已印制、使用的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需延期使用的应报市局备案。

  三、请各税务机关严格冠名发票的审批,对能使用本市税务统一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批印冠名发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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