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5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由于本市的综合征管系统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税申报系统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申报的情况下,作为年报申报的《卷烟销售明细表》,酒及酒精、小汽车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表》等附报资料的申报系统于申报2008年12月份消费税时启用,对应的查询系统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
三、为了方便操作,方便计税,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消费税所有税目的《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和《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表式和填表说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的《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及《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表式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后。本市所有相关的消费税纳税人于2008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修改后的表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为了保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与其相关的附报资料的一致性,本市申报表录入顺序为先录入相关附报资料,由附报资料自动生成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相关数据。
五、对应纳税额特别大,需要采用预交办法纳税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后在预交消费税税款时仍沿用以前预交的办法,使用原系统中的消费税预缴申报模块,但预缴税款的限缴日期限定为开票日期的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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