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8]5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5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由于本市的综合征管系统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税申报系统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申报的情况下,作为年报申报的《卷烟销售明细表》,酒及酒精、小汽车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表》等附报资料的申报系统于申报2008年12月份消费税时启用,对应的查询系统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

  三、为了方便操作,方便计税,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消费税所有税目的《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和《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表式和填表说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的《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及《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表式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后。本市所有相关的消费税纳税人于2008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修改后的表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为了保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与其相关的附报资料的一致性,本市申报表录入顺序为先录入相关附报资料,由附报资料自动生成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相关数据。

  五、对应纳税额特别大,需要采用预交办法纳税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后在预交消费税税款时仍沿用以前预交的办法,使用原系统中的消费税预缴申报模块,但预缴税款的限缴日期限定为开票日期的后3天。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