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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72号
失效
2008年3月2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缴申报期限
本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总机构主管税务局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预缴方式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市总机构跨地区经营的,其外埠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市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统一计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外埠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局传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确定的分配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核算要求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条规定,本市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由总机构按国税函[2008]44号之附件4中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并计算分配比例。
四、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依据
本市总机构以当期实际利润额为依据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并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五、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管理
(一)各单位在收到本市跨地区经营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期限,及时传送给外埠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局,若对方提出异议的,本市总机构主管税务局应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局;若对外埠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期限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提出重新审核要求,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局。
(二)本市总机构主管税务局应在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汇总表报送市局。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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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