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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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正式挂牌,名单详见附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区级税务机构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区级税务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稽查局暂以新区级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区级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含区级稽查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调整对照表

原区级税务机构名称

新区级税务机构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浦东新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

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区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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