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7]4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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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2007]4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9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在对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会员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方面有些问题尚未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员单位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前,钻交所应先收回《钻石交易核准单》(钻交所联,以下简称《核准单》),需要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核准单》核对一致后,先调整钻石实物库存监管记录,在《核准单》钻交所联和存根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后将钻交所联退会员单位作为作废处理的依据。指定的开票中介机构应凭钻交所注明"作废"字样的《核准单》才能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否则,不予作废,会员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会员单位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等规定处理外,会员单位在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钻交所应先收回《核准单》,并在《通知单》正下方注明"已收回核准单xx号"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指定的开票中介机构才能开具红字发票,否则,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钻交所应对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的《核准单》进行单独登记。对无实物退回的钻石,以后不得再开具《核准单》,指定的开票中介机构也不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会员单位应根据《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沪国税流[2006]65号)的规定,在《钻石购销、损、存情况明细表》中填报作废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钻石实物量变化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核实。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季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省级)发送从钻交所购入钻石发票清单中应该包括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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