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5]26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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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2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24日

各区县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15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在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附2015年度会计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6年1月29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企业的,应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三、工作要求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的宣传辅导,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四)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五)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汇总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准确地报送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分析报告。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2016年4月30日前将《2015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5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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