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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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失效

2015年10月19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当事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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