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10号
全文失效
2004-03-0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三、四分局应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对一些重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等内容,要认真进行核对。三、四分局根据内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于4月5日前对企业登记信息补录、维护完毕。
四、本登记办法实施后,市局已印发的《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一、退税登记程序
1、出口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核定出口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企业注册类型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出口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办理退税登记。
2、三、四分局受理上述出口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四分局负责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三分局负责管理。
二、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到三、四分局申请变更。经三、四分局审核无误后,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打印、核发新的《退税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
2、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联系单》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主管征收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
3、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到三、四分局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4、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由相关分局按规定对其退税款进行清算,然后向三、四分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合同;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时,有关内容应按以下标准填写:
1、企业退税登记号:由退税机关按照企业退税计算机编码原则填写。
2、企业名称:按照纳税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填写,有英文名称的要同时填写。
3、企业海关代码:按照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填写。
4、经营地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国税纳税登记证上的登记证号填写。
6、纳税人类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
7、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代码 |
名称 |
310041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
310042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
310043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 |
310044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分局 |
310045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 |
310047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分局 |
310046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
310048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八分局 |
310101 |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3 |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4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5 |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6 |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7 |
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8 |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9 |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0 |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2 |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3 |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4 |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5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5 |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6 |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7 |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8 |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9 |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
310230 |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
代码 |
名称 |
100 |
内资企业 |
110 |
国有企业 |
120 |
集体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140 |
联营企业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149 |
其它联营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159 |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私营企业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90 |
其它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330 |
外资企业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50 |
外国企业 |
351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352 |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
353 |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
354 |
国际运输收入 |
359 |
其它 |
400 |
个体 |
410 |
个体工商户 |
420 |
个体合伙 |
900 |
其它 |
9、行业归属:
代码 |
名称 |
01 |
粮油食品 |
02 |
畜产品 |
03 |
纺织服装 |
04 |
医药保健 |
05 |
轻工工艺 |
06 |
冶金矿产 |
07 |
机电产品 |
08 |
石油化工 |
09 |
建筑材料 |
10 |
体育文化 |
11 |
其它 |
10、隶属关系:
代码 |
名称 |
10 |
中央 |
20 |
市级 |
30 |
区、县级 |
90 |
其他 |
11、财政预算级次:
代码 |
名称 |
10 |
中央 |
20 |
市级 |
30 |
区、县级 |
50 60 70 80 |
乡、镇级 中、市 中、区(含县) 中、市、区(含县) |
12、进出口权及经营范围批文号:以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文号为准。
13、专营商品:此项目目前不需填写。
14、经营范围、工商登记证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及企业法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填写。
15、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情况及退税银行帐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16、主管外汇管理局名称及代码: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代码为“310000”。
17、技术监督局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18、出口退税方法的选择及认定:出口已满一年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选择A(1)或B(1)“免、抵、退税”填写;出口未满一年的企业选择A(2)或B(2)“免抵”;小规模纳税人选择A或B(3)“免税”填写。
19、出口退税申报方式:一律按2:分散录入(申报软盘)填写。
20、进料计算方法:按“实耗法”填写。
21、是否分部核算及分部核算:目前不需填写。
22、纳税人状态码:
代码 |
名称 |
10 |
登记(特指处于筹备期的纳税人) |
20 |
开业 |
21 |
复业 |
22 |
迁入 |
30 |
停业 |
40 |
非正常 |
50 |
注销 |
51 |
注销迁出 |
23、退税管理分类代码:外贸流通经营企业按三、四分局的核定填写“B类”或“C类”;生产企业一律按“C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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