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46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民用修理修配行业有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民用修理修配行业有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46号

全文有效

1994.3.25

  近接黄浦区分局(94)黄税佃字第13号《关于民用修理修配行业实施新税制后的情况报告》,内略称: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修理修配行业增值税负担率比原来有所增加,因此要求市局对该行业采取一些有关税收上的措施。

  今年流转税制改革,其中之一的指导思想就是税收数总体规模保持不变,是税种之间结构性的调整,但是在此前提下,由于改革,不同税种之间原有的税收规模均发生变化,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对修理修配业务从原来的营业税必征增值税后,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市局也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汇报和反映,总局明确对此问题不作任何减免税照顾。

  因此,根据上述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税制改革税负增加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原则,市局经过研究,对民用修理修配行业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商业批零企业兼营民用修理修配以及民用修理修配企业兼营商业零售和批发的,由于实施新税制以后,商业零售税负有较大下降,因此,兼营零售、批发的民用修理修配企业,修理修配业务增加的税负企业能够自行消化,不应再考虑税收优惠照顾。

  二、新税制出台以后,民用修理修配企业的利润率与实行老税制时相比如是相接近的意味着税负增幅不大,企业已能自行解决,因此也毋须考虑税收照顾。

  三、有些个别纯民用修理修配企业,新税制实施以后所增加的税务企业确实消化不了的,如基本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征收增值税。各税务分局对民用修理修配企业的税款不得任意挂帐缓缴,更不能任意变更税种改征其他税。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