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0]66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银行借款合同到期发生转借、续借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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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银行借款合同到期发生转借、续借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0]66号

失效

1990年9月21日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据了解,现在部分银行对借款合同到期后发生的转借、续借合同(或借据代合同)须贴印花税票有不同看法。此类问题市局曾以沪税政二[1988]213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6册第1147页)予以明确。为能继续执行文件规定,现再作如下通知: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税票。

  凡超过签订借款期限,又再次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订合同直接开借据的,应按合同或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并在借据上贴花。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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