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0]54号
全文有效
1990年8月20日
现对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地下人防设施,不论作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作用,不论是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地下人防设施以上的地面是属于企业(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范围内用地或者是机关、团体、事业、军队和个人的出租屋用地或营业用地,其地面部分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的(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尚未利用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的批准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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