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0]9号
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155号《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局沪税地(1989)54号《关于以税还贷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理意见的通知》与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55号文有抵触应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在财务处理上除按沪财企一(1987)169号文第2点规定执行外,如企业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直接转入专项基金的,其同时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随同转入专项基金,专用于开发新产品。
三、有关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免处理,可比照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0年三月三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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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