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0]16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第61号),此文件第一、四、五、六条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0]16号

已被修订

1990年2月27日

  现对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如如下补充规定:

  一、座落在市郊结合地区的企业,即厂区内既有市区范围部分,又有郊县范围部分,均只对市区范围部分的房产和用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郊县范围部分的房产和用地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其中同一幢厂房既有市区范围部分用地,又有郊县范围部分用地的,房产税可按该厂房所占用的征免土地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即该厂房应纳房产税年税额=该厂房原值一次扣除20 % ×1.2 %×(该厂房市区范围部分用地 该厂房全部用地)。

  二、根据房管部门规定,对公房转租收入由房管部门和转租者按比例分享,由于房管部门按比例取得的转租收入不列作公房租金收入处理,则应由转租者先按租金差额(即转租入一转租者支付的公房租金)以12 %税率代缴差额部分房产税,然后各自按比例分摊。

  三、当前一些私房业主以自有房屋出租给企业单位,为了达到少缴和不缴房产税的目的,有的采用工资及劳务收入名义代替租金收入,也有在租赁合同上故意压低租金收入,转入提高工资及劳务收入等等。对用工企或劳务收入代替税金的,如确实提供一部分劳务或聘用从业的,应督促其合理划分房租收入和工资及劳务收入,一般应参照承租单位的临时工工资标准确定,个别聘用特殊专长工种的,也可参照承租单位同类工种人员的工资标准或由各区、县局按实际情况确定,经扣除合理划分工资及劳务收入后的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对不提供务劳或未聘用从业人员的,或者在租赁合同上故意压低租金收入的,均作变相租金处理,并按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3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5册第446页)的规定进行补税罚款。

  四、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租土地,目前很多农村集体组织未经批准出租土地,对土地管理机关未作处理的,应由出租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均不作为土地出租的合法依据。

  五、为配合大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有关企事业单位将自用的土地提供给合流污水治理工程、黄浦江大桥工程等建设需用,对这部分土 地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有些道路因进行改建、拓宽和埋设管道等市政建设,如封闭交通在半年以上的,其封闭交通期间可由各区局适当调低该道路地段等级的适用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