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89]20号
全文失效
1989年4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免税条款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置用地和其他用地”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作了《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交通部门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国家税务局尚未作出规定前,可暂缓征收。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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