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涉外税法的通知
沪税外[1988]162号
全文有效
1988年12月12日
各县人民政府、税务局:
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试行新的审批制度以来,我局先后收到了一些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合同、章程等文本,从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的税收来看,大部分符合现行税法规定,但也发现一些项目的测算和条款,核与税法规定不符,有的错用了工商统一税税率及附加,有的误用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优惠,有的未经批准自定加速折旧或预提大修理基金,有的未按规定和交预提所得税等(详见附表),除了通知有关企业纠正外,现随文转告你们,请主管部门予以重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今后在审查项目中遇到涉外税收的问题,请随时同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政处(地址延安东路343号,电话:289200)或当地税务局联系。
特此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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