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农[1987]80号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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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沪财农[1987]80号

失效

1987年8月28日

  为了贯彻《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渔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从事非农业建设,也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

  三、免税范围。对《实施办法》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地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四、《实施办法》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有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六、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县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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