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87]224号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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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87]224号

失效

1987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一)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三)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华侨、 港澳同胞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比照第二条的规定减征。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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