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87]101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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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01号

失效

1987年5月14日

  本市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住宅和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要待一定时期才能出售,按照规定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但考虑到商品房不是建造单位使用的固定财产,而是一种商品,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对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如建造单位也未使用或临时出租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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