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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01号
失效
1987年5月14日
本市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住宅和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要待一定时期才能出售,按照规定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但考虑到商品房不是建造单位使用的固定财产,而是一种商品,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对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如建造单位也未使用或临时出租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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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