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7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29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44号〕,经研究,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谷子、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
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加工品及粮食复制品、豆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粮食加工品,包括大米(粳米、籼米、元米、碎米)、大豆加工品(豆片、豆饼、豆粉)淀粉、面粉;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烧卖皮、春卷皮、通心粉、米粉等。
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素鸡、油豆腐、油条子、油三角、烤夫、水面筋、油面筋、麻腐、粉皮、粉丝、腐乳,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如素火腿、素鸭等等。
二、经清洗、整理、晾晒、挑选、剥皮(壳)、去籽、碎块、腌渍、冷藏、冷冻、辐照、脱水、包装等工序加工的瓜、果、蔬菜等,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但不包括各种蜜饯,瓜、果、蔬菜罐头和已完全改变其本来形态的加工产品(如:果酱、果泥、菜泥、果汁、莱汁等等)。
三、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利用药用植物经切、炒、烘、焙、熏、蒸、研磨、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处理的中药材饮片,及除胶囊丸以外的单味粉剂、鹿角胶、驴皮胶、鳖甲胶、龟板胶。
不包括各种中成药、滋补药品。
四、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如鲜牛奶,消毒纯牛奶等等,不包括添加了其他原辅料的花色奶。
五、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者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73号〕《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36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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