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1996年起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63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20日
直属一5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现就上海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文件及票样附后),套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使用范围、方法必须严格按国税函发(195)448号文的要求执行。
二、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单位,必须是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销售部门(即国际机票一类代理单位详细名单附后)。
三、各销售部门必须携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本企业的发票登记簿(或发票购用证或发票临时购用证),向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领用。
发票供应实行验旧供新的方法,使用后的发票存根,应有使用单位保存五年,以备检查,保存期满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销
四、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负责在其发票登记簿(或发票购用证或发票临时购用证)作好包括领用日期、起讫号码、本数,发票名称在内的详细记录,并加盖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发售章。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发票专项检查或财税大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凡违反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规章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六、“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发票”只能用于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七、《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领购,一年一次,并由华东管理局负责向代理单位发售。每月的月后10日内把包括户名、领用本数、发票起讫号码、领用、保存情况报给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稽管处。并建立发票领、用、存台账和建立必要的会计报表。
八、本文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国税函发(95)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的式样的通知》
2、国际机票一类代理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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