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5]6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委托上海高扬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加工卷烟代扣代缴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委托上海高扬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加工卷烟代扣代缴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63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0月20日

      据了解,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自1995年起委托中外合资上海高扬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扬公司)加工卷烟。根据消费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因此,对高扬公司受托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加工的卷烟,其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征收办法规定如下:

  一、高扬公司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加工卷烟,应由高扬公司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为便于浦东财税局和市局第四分局征收工作的衔接,代扣代缴委托加工卷烟的消费税从1995年11月1日起实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122号文的精神,对受托方高扬公司今年1-10月未实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而由委托方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自行交纳的部分,不再作退补税处理。

  三、高扬公司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加工的卷烟,其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严格按消费税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核定,对受托加工中华、双喜、牡丹三种牌号规格的卷烟,其计税价格在1995年度内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39号核定的计税价格为依据予以计征。

  四、上海烟草(集团)公司通过外贸出口卷烟实行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而已在高扬公司加工收回的卷烟中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因考虑委托加工的卷烟占烟草公司总产量的比例较小,故暂不划分委托卷烟占出口卷烟的比例,其生产环节免征的税款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在其自制产品中统一计算免征税款。

  五、由于卷烟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绝对税额较大,因此,实行代扣代缴后,浦东财税局和财税四分局应相应调整各自的税收收入计划。

  六、高扬公司为其他单位加工的卷烟,亦应一并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缴消费税。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