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5]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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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根据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通知》(沪财法[1999]37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5]60号

失效

1995年10月4日

  我局沪国税流[1995]43号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一文,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分五年摊销的规定。近据有关分局反映,有些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额较小,如分五年摊销,则每年按月摊销数更小,且手续繁复。经研究,为简便摊销办法,现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在1995年内一次摊销。

  2.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在1995年内按照20%的比例一次摊销,其余80%在1996年1月份一次摊销。

  3.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10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的,在1995年内按照20%的比例一次摊销,其余的80%在以后四年,每年按20%的比例在1月份一次摊销。

  4.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000元以上的,仍按沪国税流[1995]43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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