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2007年12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21日实施)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补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9]8号
失效
1999.06.10
近接部分区、县税务局来电,要求明确对私营企业带征户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提供有关纳税证明的应如何补征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实行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企业不能提供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减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按取得的投资收益额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对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依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