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5]4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公司等五家单位由政府预征土地折价记载的资金暂不贴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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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公司等五家单位由政府预征土地折价记载的资金暂不贴印花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5]41号

失效

1995年7月18日

      据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公司等单位反映,公司营业帐簿资本金总额,绝大部份是由政府预征土地折价记载其资金帐内,受政府委托用于开发区内各项重大市政设施建设或七通一平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要求予以免缴印花税。经研究,为支持浦东开发开放,根据这些土地并非本身使用,而是承担政府开发职能后转让给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使用这一特殊情况,决定对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公司、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公司、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开发公司、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上海市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这部分用途的土地帐面金额暂不征收印花税。对营业帐簿中记载其他资本金的部份,仍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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