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5]4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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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第三条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40号

已被修订

1995年7月6日

今年以来,陆续有企业和征收机关询问部分货物如何掌握增值税适用税率。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

      1.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36号《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未添加其他任何原辅料的消毒纯鲜牛奶,均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2.各种地板、装饰装潢用线材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62号《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以木材为原料进行再加工处理的各种企口地板、拼木地板、建筑装饰装潢用木制线材,各种拼装家具板、货物包装用板箱(含成套箱板)等等,均属木制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粉是否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石粉是由天然石料经粉碎、研磨等工序加工制成,显然不属“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不能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征税,一律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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