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5]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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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税外[1995]4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4月2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6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具体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1]2号和8号通知,上海市已属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并经市政府批准相继颁布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规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雇员(包括市区或县属城镇常住户口)列入缴交公积金范围。

  二、按细则六《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所需资金,个人承担的公积金由个人支付;单位承担的公积金和对职工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在外商投资企业按月提取的在职中方职工工资总额15-20%的职工住房基金中列支。

  因此,凡已按上述办法提取职工住房基金的企业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提取公积金,已经列支提取的一律予以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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