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5]33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确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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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确认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5]33号

全文有效

1995年4月3日

  你局沪税外分[1994]269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确认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93]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提供的“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可按下列方法确认:

  一、企业开办之初在合同、章程或有关决议中,对企业税后利润有过用于再投资约定的,并在以后年度的实际操作中也是根据上述约定办理,进行再投资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约定文件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历年利润的年审报告(如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对其利润有所调整的,按税务局查定利润核准),经与董事会对未分配利润中用于再投资的利润部分核对无误,如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的,可按董事会决议所确认的利润所属年度办理退税。

  例示:某企业连续5年税后利润均为200万元,外方按投资比例可分得100万元,根据企业合同约定,外方股利均不分配留作扩大企业规模之用。在第五年根据市场要求,企业董事会决定中外方各出资300万元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金,其中外方将五年留利中后三年的300万元直接再投资,增资得到了政府批准,现外方申请再投资退税,并附企业合同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历年利润的年审报告,及再投资款验资报告和董事会再投资决议等文件资料,以证明外方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为后三年。

  根据上述操作要求,可以认为该企业提供了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可按企业董事会决议所确认的利润所属年度办理退税。

  二、企业在开办之初对企业税后利润用途没有约定,但各年度董事会均对未分配利润有过留在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作积累的决议。当其外国投资者将其积累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时,可参照第一条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

  三、企业在开办之初对企业税后利润用途没有约定,各年度董事会对未分配利润的处理也没有明确决议的,当企业在办理再投资退税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指定某几年的未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原则上一律采取从最早年度依次往后年度推算的方法来确定其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据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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