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沪地税政二[1995]1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3月27日
根据国税函发[1995]98号文件规定,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已经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按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上海情况,现对本市各类储蓄期从1995年4月1日开始个人取得的有奖储蓄中奖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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