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5]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

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1号

失效

1995年1月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l18号《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所属单位认真填报。结合具体情况再明确如下:

  一、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都必须填报统计表,并将此作为今后审批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依据之一。

  二、统计表中“1994年年初存货金额、税额”,按税务机关批准核定的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款”的有关数据填列,包括在1994年6月底前收到的按规定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的发票金额。

  三、统计表中“本年动用库存金额”,是指已经税务机关批准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企业已经申报,但税务机关尚未批准的动用库存金额不填报。

  四、此次要求上报的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数据质量要求高,因此务必请各单位予以重视,保质按时地完成统计工作:

  五、统计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二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填报统计汇总表,一式三份,于1995年1月18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企业填报统计表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表格由各税务分局根据样张自行印制。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