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994]15号
全文有效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中企处、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四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3号文《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单位。承包商提交的纳税保证金为外国货币的,可按我局沪税外(1994)114号文《关于设立纳税保证金外汇现汇账户以及该账户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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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