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141号
全文有效
1994年9月26日
我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售,明确规定属企业兼营业务应征收增值税。此文件下发以后,经过调查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企业自制月饼对外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宝山区 淞花村
黄浦区 新雅、杏花楼、功德林
静安区 凯司令、静安寺
普陀区 玉佛寺
徐汇区 龙华寺、上海乔家栅食府
南市区 上海乔家栅
虹口区 大名饭店
四分局 东亚饭店、新亚大酒店
上述企业应按销售月饼所取得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单独计征增值税。
二、对下列企业对外销售的食品,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确定收入额,并按增值税统一规定按月征收增值税。
外卖食品按月征收增值税的含税收入= 每月实际营业额(不包括月饼销售收入)×核定的外卖比例
黄浦区 新雅 3.2%
闸北区 东亚西菜馆 34%
徐汇区 上海乔家栅食府 43% 美食角 15%
静安区 凯司令 76% 王家沙 94% 上海咖啡馆 15%
卢湾区 红房子 64%
杨浦区 泰唔士西餐社 35% 泰唔土西餐公司 13%
虹口区 燕记西餐社 14%
闵行区 老正兴 9.5%
上述含税收入在征收增值税时必须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三、对上述第一、二点中列举的企业可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但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动。
一般纳税人征收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四、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企业如果发生上述销售业务,应报市税务局核定,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五、上述企业凡在本通知以前未实行增值税的均从1994年8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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