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稽[1994]7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

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71号

失效

1994年9月1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7号《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本市现行的征管分工原则,在沪中央企业(不含浦东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仍暂由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简称中企处)负责。民航总局所属中央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凡按规定实行就地缴库办法的均由中企处负责征收所得税。

  二、对有些中央企业(包括国有三产)过去因征纳关系不明,其所得税已由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的,应和其他中央企业一样,原则上应办理移交手续,改由中企处负责征收。在未移交前企业已交纳的所得税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