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16号
全文有效
1994年7月26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2号《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内称:“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凡在1994年1目1日以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一律由税务征收机关作退税处理:企业取得税务部门的退税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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