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1994]27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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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1994]27号

失效

1994年3月17日

  根据财政部[94]财会字第2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有关会计处理应按我局沪财会[1994]1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但对增值税部分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7中“应付利润”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应相应改为“应付股利”科目。

  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0第三款中,企业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而应交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借记“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2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应相应改为“原材料--待处理原材料损失”、“在产品--待处理在产品损失”、“产成品--待处理产成品损失”等科目;购进货物中途改变用途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其进项税额相应转入“在建工程”、“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科目。

  四、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应交税金”帐户作为外币帐户,发生的有关交纳税金的业务为外币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月份终了,该帐户的帐面记帐本位币余额应按月末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上述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发生额减除人民币的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帐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额计算。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格式:

  (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可采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所附帐户的格式。

  (二)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如因采用复币记帐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式明细帐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采用三栏式明细帐进行核算。三级明细科目的三栏式明细帐格式举例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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