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抓紧办理1993年度代理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申报的通知
国税沪进[1994]11号
全文有效
1994年3月7日
为了认真落实新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衔接工作,积极做好1993年度代理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结算,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1993年度(会计年度)尚未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申报作如下规定:
一、凡实行出口代理制的出口企业在1993年度(会计年度)实现的出口销售,其出口货物应退税款须于1994年3月底前向我处提出书面结算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三份(以现行出口退税申请表代替)。经我处审核盖章后确认。其中两份留我处备案,一份退企业作为以后正式申请退税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上述结算申报表所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的实际退库,仍须由出口企业在1994年11月30日之前根据(89)国税流字第390号文、国税发(1991)003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031页)及国家税务局和我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按1993年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凭代理出口协议书(或合同)代理出口证明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出口退税的单证,填制出口退税申请表向我处正式申请退税。经我处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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