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33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通知》(沪财法[1999]37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33号

失效

1994年2月16日      

  根据沪税政一(1993)285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各税务分局已在1993年12月底前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均进行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为更好地完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在总结分析已开展的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市局经过研究,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销售额标准仍按沪税政一(1993)285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964页)执行。

  二、对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照税务征管要求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凭证的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定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各税务分局要切实做好小规模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三、对非企业性单位(包括行政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技协、社会团体)如同时具备下列两条件的,也可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具备的条件为:

  (一)非企业性的单位所从事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单位内部必须设有独立的机构或场地并且能单独核算其生产、经营状况。

  (二)能按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要求正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和正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

  四、对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也可比照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

  五、对原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可在年度中间进行,对这类企业经税务部门审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自审定后的次月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方法征税,对其期初存货已征税额均按审定后次月初的存货金额依税法规定的计算存货已征税额的扣除率10%或14%计算。

  六、沪税政一(1993)285号文中凡本规定已作了补充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外,其余的仍继续执行。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