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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
沪税稽[1994]33号
失效
1994年2月3日
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的合法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终了,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当期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汇总明细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抵扣联》装订成册。每100份装订成一册,当期未满100份的以实际取得的份数装订成册,并加封面每册必须按封面要求填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并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注明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多少册、多少份。
五、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审核工作。税务机关在收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时,要核对抵扣联汇总明细表与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填列的本期应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进项部分第9行的本期抵扣税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求纳税人自行调整。然后税务机关在申报表征收单位签章栏盖“暂按申报表数缴税,如有差错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便章。
六、各税务机关要分期分批对存在纳税人处的《抵扣联》进行抽查,发现差错,应及时补征。
七、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查询及检查,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明细表归进户管资料。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明细表》由各税务(分)局,按样张制发(样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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