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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通知(沪财法[1998]24号)此文件已失效。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朕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32号
失效
1994年1月28日
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为了正确地使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凭证流转需要的问题。现将国税发[1994]1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用票单位自行印制的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作如下贯彻意见:
一、用票单位印制的内部传递凭证的票头,不能印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
二、用票单位印制的内部传递凭证的框架大小等可以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但在框架右面处必须注明“不作扣税凭证,只限内部使用”字样。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