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公房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地[1990]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月27日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你局[89]静税四字第186号《关于公房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悉。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我局沪税地(1989)38号文规定:“关于企业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房和园地上加层扩建和新建房屋及建筑物,并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其土地使用税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管部门缴纳”。这里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如果企业在租用房管部门公房周围的空地上建造房屋或建筑物后,土地管理部门已将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划归企业所有的,则应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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