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外管委[1993]第8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周界隔离围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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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周界隔离围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外管会[93]办字第83号

全文有效

1993年10月9日

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周界隔离围墙管理办法》(暂行)现颁布实施,请区内各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广为宣传,并教育职工和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特此通知。

  抄报:浦东新区管委会、市府办公厅、市法制办

  抄送:上海海关、浦东海关(筹)、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周界隔离围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保税区周界隔离围墙的管理,维护保税区正常的海关监管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为国家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区周界隔离围墙是区分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法定界限。保税区周界隔离围墙经国家海关总署验收认定后,才能正式启用。

  第三条 海关及公安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保税区隔离围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保税区隔离围墙由保税区各开发公司和上海外高桥港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沿指定区域进行实施。在近期内各公司按照划定的开发区域范围,对已建成的隔离围墙承担维护保养责任。

  第五条 保税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及出入人员,均负有维护保税区隔离围墙完好的义务。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移动、损坏或拆除保税区隔离围墙;严禁任何人翻越保税区隔离围墙;严禁抛投、传递物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施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移动、拆除隔离围墙的,须向海关、公安部门申报,经查验、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内海关、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处罚人若不服处罚,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试行。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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