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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1月4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通知》(沪财法[1998]24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若干规定
沪税稽[1993]121号
失效
1993年9月14日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对本市加强清理欠税工作提出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年内做到当年发生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在20%以上。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清理欠税工作的领导,并把压缩欠税列入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年内完不成清欠目标的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要抓紧300万以上重点欠税大户的肃欠工作,9月20日之前要列出重点欠税户名单,定出压欠目标和措施报市税务局稽管处。
三、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对任意拖欠屡催不缴的,可按规定通知开户银行强制扣款;对确有特殊情况和困难的欠税单位,经过税款征收机关批准可按沪府办发(1991)34号文件精神办理即至少要收取相当于银行同期利息的滞纳金,但对今年9月份以后发生的新欠,不论有无特殊情况和困难,一律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四、对有欠税的单位,财税监交部门在返回企业超承包基数多得部分时,要首先抵扣欠税,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在计算税利增长额时,欠缴的税款应剔除计算,不得提取新增工资,对批准有出口退税和政策性减免退税的欠税企业,一律采取退税抵顶欠税办法,将欠税清缴入库。
五、对欠税企业在申请购买需经控购部门审批的专控商品,特别是申请购车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控制集团消费,有欠税的企业一律不能购车,今后企业凡要购车的要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后,控办才能受理审批。
六、对欠税企业同时欠交多种税款的,要考虑清欠税的程序,即按流转税,所得税,调节税,“两金”等的程序清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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