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综[1993]5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综[1993]55号

全文有效

1993年8月2日

  现将财政部[93]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征收管理,制止越权减免“两金”。

  1、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要通过对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清理,立即停止执行本地区自行制定的“两金”减免规定,并恢复征收。今后如再发现擅自减免“两金”,一经查实,将如数从区县的“两金”分成收入或者财力中扣还。

  2、各财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两金”按季预征、年终清算的缴款办法,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擅自改变“两金”的缴款办法,保证“两金”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3、对中央在沪企业、事业单位就地缴纳的“两金”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不得混库。各有关财税征收机关要在中央单位的“两金”缴款书上清晰加注“中央”字样,并单独统计、汇总。对已经发生的混库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调库。

  二、坚持执行“两金”统一政策,防止漏缴少缴。

  1、各财税征收机关要结合“两则”实施后的新情况,认真执行“两金”的统一政策规定,把该征的“两金”抓紧组织入库。

  2、要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过去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批准的临时性困难减免“两金”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凡减免到期的,都应及时恢复征收“两金”。有关征收机关和缴纳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征或不缴“两金”。

  3、对符合政策规定免征“两金”的企业,如:老企业改制组建的规范化股份制企业,已批准免征“两金”的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等,都要按照原有政策规定进行一次“两金”总清算,把应征未征的“两金”补征入库。

  4、对发生欠缴“两金”的缴纳单位,各主管财税征收机关要分析排队,督促有关缴纳单位订出可行的补缴计划,审核后报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和直属分局同意后,按期补缴,并报送市局综合计划处备案。

  三、对经国务院职能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建立,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费和基金,如何征收“两金”问题,市局将专题调查,摸清情况后,另行布置。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