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中央在沪企事业、驻沪部队等单位在本市1993年价格改革后有关职工等人员价格补贴问题财税意见的通知(内容略)
沪财企二[1993]77号
失效
1993年6月7日
根据市府意见对中央在沪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市1993年价格改革后有关职工等人员价格补贴问题有关财税事项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沪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各类经济实体企业),对本市实行的1993年职工价格补贴可允许列入成本(费用)开支,如企业由此发生亏损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二、中央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的职工价格补贴支出,在按原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外,为帮助中央在沪行政事业单位、驻沪部队提高自身补偿消化能力,从1993年6月起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沪部队价格补贴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具体办法为:
(1)中央在沪的科研、教育、卫生等行政事业单位和驻沪部队所办工厂、商店、公司、招待所、车队等经济实体企业,除按上述第一条办法解决本经济实体企业的职工价格补贴外,另按该经济实体企业的职工人数(以1992年末在册人数为准),以每人每月10元标准,筹集价格补贴统筹基金,此项统筹基金可允许从1993年6月起在该经济实体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开支。该经济实体企业承担此项价格补贴统筹基金后如发生亏损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以上筹措的价格补贴统筹基金由列成本(费用)的经济实体企业上交给在沪的主管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解决中央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本市1993年6月份起实行的价格补贴资金不足。
(2)中央在沪企业按上述第一条办法在解决本企业职工价格补贴之外,从1993年6月起再统一筹措价格补贴统筹基金,中央在沪企业按其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根据纳税关系分别向负责征收所得税的财税部门(即代筹集统筹基金的部门)缴纳,此项统筹基金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具体缴纳办法为,由中央在沪企业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算统筹金额填列专用缴款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按季缴入各级财税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亏损企业可免予缴纳。各级财税部门收到统筹基金后于下季度初10天内汇交市财政局专户,汇交后应随即将当季度交纳基金款的单位及交款金额,编造清册送市财政局备查。
(3)市财政局将筹措的统筹基金从1993年6月起按以下原则和办法在下列的中央在沪行政事业单位、驻沪部队中统筹使用:中央在沪的国家机关以及教育事业单位(不包括其所办经济实体企业),凡属全额预算单位,由市财政局按其经市财政局核定的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元计算核拨;差额预算单位按5元计算核拨。驻沪部队在实行上述第二条第1点办法后仍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其在职和离退休的军官人数,每人每月10元计拨。以上统筹基金专项拨款每年核拨一次。
(4)上述措施限于本市1993年6月份实行的职工价格补贴。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