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购买优惠价房减免城镇国有土地地租的通知
沪土发(1991)179号
全文有效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宝山区)土地管理局:
为落实《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1991]2号,以下简称《房改实施方案》)的有关优惠政策,现对《房改实施方案》规定的优惠价房使用土地地租减免作如下规定:
凡在《房改实施方案》施行后,本市产权单位出售的新建优惠价房或本市产权单位出售现已租住的优惠价房,属购买人自住的,自购房之日起免征5年城镇国有土地地租。
所购优惠价房未住满5年擅自出售,违反《房改实施方案》规定的,所免地租应予追缴。
所购优惠价房用于出租或改为生产经营等非居住用途的仍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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