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8]第79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产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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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通知》(沪财法[1999]37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产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第79号

失效

1998年11月11日

直属第四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为了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税收征管、简化纳税手续。经市政府同意,对个人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坝维护费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统一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及附加。

  鉴于近期房地产市场价格回落,不少个人将原购入的商品房上市出售,出现售价低于购入价而发生亏本的情况。经研究,对该情况(包括售价等于购入价),可凭原购入商品房的合同、发票和出售时的合同、发票,经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派驻税务征收入员审核后,给予免征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附加的照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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